(三)騎乘自行車(含電動【輔助】自行車)相關罰則
2018-03-22項目 | 依據條款 | 罰鍰(新台幣) |
電動(輔助)自行車,不依規定領有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,即行駛道路 |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 | 1200元~3600元,並禁止其行駛 |
未經核准,擅自變更裝置 |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 | 180元,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|
不依規定保持煞車、鈴號、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 |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 | 180元,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|
不依規定兩段式左(右)轉或靠右行駛 |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3款 | 300元~600元 |
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行駛 |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1款 | 300元~600元 |
不依規定,擅自穿越快車道 |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款 | 300元~600元 |
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|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4款 | 300元~600元 |
在人行道、快車道行駛 |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 | 300元~600元 |
以上處罰條款及罰鍰依最新公佈為準,本表僅供參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