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三)騎乘自行車(含電動【輔助】自行車)相關罰則

2018-03-22

項目

依據條款

罰鍰(新台幣)

電動(輔助)自行車,不依規定領有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,即行駛道路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

1200元~3600元,並禁止其行駛

未經核准,擅自變更裝置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

180元,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

不依規定保持煞車、鈴號、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

180元,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

不依規定兩段式左(右)轉或靠右行駛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3款

300元~600元

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行駛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1款

300元~600元

不依規定,擅自穿越快車道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款

300元~600元

不依規定停放車輛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4款

300元~600元

在人行道、快車道行駛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

300元~600元

以上處罰條款及罰鍰依最新公佈為準,本表僅供參考